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佛山市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诚信登记是记载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行业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行业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人员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置办公场所,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已购买未及办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市外企业驻佛山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市外企业从事野外作业的,如输变电、燃气管线敷设等,其办公场所可设置在施工现场。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办公场所及人员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陆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行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企业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其中:市内企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对于招标项目,中标后,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上传业绩并通过审核自动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小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加分;企业受到批评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谁奖励,谁加分;谁处罚,谁扣分”的原则执行。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财政资金在市外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在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工程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业绩加分。工程业绩加分以完成项目数量及工程规模大小确定,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工程业绩加分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需招标的项目);
(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等);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
(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表等。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考勤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发送短信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和个人对预扣分依据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有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人,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企业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建筑行业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四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行业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一)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 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1次的;
(四)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 的;
(四)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五)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因建设单位、业 主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对企业的锁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锁定期限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但企业和人员信息变更以及诚信加分扣分仍可办理;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筑行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个人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
(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五)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
(六)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筑企业担负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人员。依照《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外企业驻佛山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2.企业加分标准
3.企业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