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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09:55:06 来源 : 佛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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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在我市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促进有能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二、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对我市原有的户口迁移政策作以下调整:

  1.引进人才入户。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

  2.购房入户。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4.积分入户。进一步推进新市民积分入户政策,并统筹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积分入户的分值及入户指标。(市流管办负责)

  5.直系亲属投靠入户。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市公安局负责)

  6.市内迁移户口。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市公安局负责)

  7.进一步加强空挂户管理。市内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市公安局负责)

  8.取消市外户口迁入中的计生审核。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计生部门审查登记。(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调整后的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见附件,具体的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二)创新人口管理。

  自我市2004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政府各部门已逐步形成了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1.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实施新市民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市流管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配合)

  2.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市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市公安局、市流管办负责)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争取201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任务;加快开展农村地籍调查,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配合)

  4.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5.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市住建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6.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流管办等部门组成的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如要对相关户籍政策进行调整的,需由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附件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外户口迁移

  (一)引进人才入户。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积分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三)购房入户。

  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四)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

  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二、市内户口迁移

  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

  三、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的所生子女,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离婚的跟随抚养权属方登记入户。

  四、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五、空挂户管理

  市内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六、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中“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三)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四)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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