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实施汕头市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意见》业经第十三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关于实施汕头市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意见
根据《汕头市港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汕头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的正常秩序,保障我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一、港口岸线使用金的征收范围。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沿海岸线和内河岸线),或改、扩建码头新增使用岸线(含临时使用岸线)的,均应一次性缴纳港口岸线使用金。
(二)对于原已取得港口岸线的已建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应按年度缴纳港口岸线使用金。
二、港口岸线使用金的征收标准。
(一)新建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或改、扩建码头新增使用岸线的,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每米5万元征收,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按每米3.5万元征收,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二)原已取得港口岸线的已建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每米每年1200元征收,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按每米每年800元征收。
(三)属临时使用岸线的,深水岸线按每米每季度300元征收,非深水岸线按每米每季度200元征收,不足1季度的按1季度计算。
(四)港口岸线有偿使用金征收标准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港口岸线使用金的免征、减征与缓征。
(一)获准使用港口岸线,建设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码头(包括部队、公安边防、海关、港航、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海洋观测、海洋与渔业执法码头、港口消防等),免征港口岸线使用金。
(二)获准使用港口岸线,从事客运,市政供水、供电、煤气过江管道等社会性服务的单位,港口岸线使用金减征百分之五十。
(三)因港口设施严重落后或存在债权债务、土地资产等历史问题出现亏损的,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老旧码头,经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相关证明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征、免征港口岸线使用金。
(1)当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可缓征港口岸线使用金;企业恢复盈利后,须正常缴纳港口岸线使用金;企业连续三年恢复盈利后,须逐年补交缓征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2)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免征港口岸线使用金;免征企业恢复盈利满三年的,须缴纳港口岸线使用金。
(四)对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免征、减征港口岸线使用金的单位,经批准改变功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批准之日起,需按港口岸线使用金征收标准补缴岸线使用金剩余年限或差额部分。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长度核定。
港口岸线长度是指港区陆域与水域毗邻地段的实际长度。包括码头长度、护岸和自然岸坡等长度。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按如下原则核定港口岸线使用长度: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已明确码头平面布置的公共港区或作业区内安排项目,码头长度即为港口岸线使用长度;对港口总体规划码头平面布置进行调整的,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码头长度为港口岸线使用长度。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码头平面布置规划的公共港区或作业区内安排项目,将码头长度与占用的自然岸线长度进行比较,取其大者核定使用港口岸线长度。
(三)独立使用水域的码头或沿岸建设生产性设施等占用港口自然岸线的,将码头长度与占用的自然岸线长度进行比较,取其大者核定使用港口岸线长度。
(四)如由于船舶掉头或安全距离等原因,使相对应范围内的港口岸线不能再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该范围的港口岸线也计入使用港口岸线长度。
(五)其它港口岸线长度核定原则
(1)单点系泊泊位,以船舶回旋水域长度(直径)为港口岸线长度;
(2)码头内外侧靠泊不同吨位船舶的泊位,以大吨位码头长度核定为港口岸线长度。
(六)原已取得港口岸线但没有办理岸线审批手续的已建码头继续使用港口岸线,按照实际岸线长度核定。
(七)临时使用岸线按实际占用的自然岸线长度核定。
五、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程序。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批准、核准后的十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领取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港口岸线使用金的缴交。
新建港口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含临时使用岸线),在获得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未办理岸线审批手续的,项目得到核准批复后)30日内,由港口岸线使用单位凭市港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将岸线使用金上缴市财政专户。逾期缴纳者,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年不缴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收回岸线使用权,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证》。
原已取得港口岸线的已建码头单位申请继续使用港口岸线,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上一年度岸线使用金,逾期缴纳者,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港口岸线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银行代收,收入上缴财政,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该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港口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及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七、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
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十年,原则上不超过所在港口陆域土地的使用年限。批准年限不足五十年的,根据港口岸线使用金征收标准(折算后深水岸线按每米每年1000元计,非深水岸线按每米每年700元计,下同),按实际批准年限收取岸线使用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续期使用的,根据港口岸线使用金征收标准继续缴交岸线使用金。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予以注销。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港口岸线使用证予以注销。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港口岸线使用证予以注销,同时根据港口岸线使用金征收标准,按批准岸线使用剩余年份退还多缴部分岸线使用金。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