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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08:37:31 来源 : 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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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5〕8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决定在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中,进一步完善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建设总则

  (一)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指导和协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扶持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制度。

  二、评价范围

  (一)所有建筑业施工企业均可自愿加入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下称诚信体系),加入诚信体系的施工企业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接受诚信综合评价。

  (二)汕头市住建局在汕头建设网建立“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已加入诚信体系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的有关信息纳入公示平台公布。企业有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项资质、增项资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诚信声明、信息公示有效期等。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其他管理评价三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5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除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作出外,其余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及施工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4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2),其中企业评价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由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由市、区(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三)其他管理评价权重10%,评价标准见《汕头市施工企业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3),由评价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系统高效运行,委托市建设信息中心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市建设信息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定期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汕头建设网上定期公布排名及得分。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4.其他类型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市住建局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对诚信综合评价得分靠前的企业增加其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的机会。

  招标项目开标时,如递交标书的投标人超出12家时,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12家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按下列方式进行随机抽取:对在汕头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排名第1至10的,每家投标单位均给3次摇珠机会,按摇珠得数最高的数字参加排序;排名第11至30的,每家投标单位均给2次摇珠机会,按摇珠得数最高的数字参加排序;排名第31名及以后的,按每家投标单位1次摇珠得数参加排序。

  (二)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企业得分排名,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暂不适合使用本系统。

  (三)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诚信体系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情况。

  (四)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七、加入诚信体系

  (一)首次加入

  首次加入诚信体系的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首次加入诚信体系档案资料》(附件4)提交资料,经校核后进入诚信体系,并纳入公示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每月1至5日为办理首次加入时间(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延期

  诚信体系和公示平台企业信息有效期一年,期满施工企业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0至30日的时间内,按照《施工企业延期诚信体系档案资料》(附件5)要求提交材料。

  (三)加入程序

  加入诚信体系(包括首次加入和延期)的市直和市外施工企业直接将有关材料送市住建局校核存档;区(县)属施工企业将有关材料送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校核后,送市住建局存档。市住建局将在收齐档案资料20日内完成该企业进入诚信体系的信息纳入工作。

  (四)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时限办理延续的,超过有效期时,诚信体系和公示平台将剔除该施工企业名单,同时数据库中该施工企业评分数据自动清零。

  (五)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工企业加入诚信体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加入诚信体系(包括首次加入和延期)的施工企业有关信息可在公示平台查询,市住建局不再办理《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证明》(下称《证明》)。原已发出的《证明》自动失效,企业有关信息以公示平台公布为准。

  八、公示平台信息变更

  已加入诚信体系的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驻汕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所需资料详见《变更事项与提供资料对照表》(附件6)。

  九、施工企业诚信数据入库

  (一)已加入诚信体系的施工企业,务必按要求报送近二年承建工程业绩、获奖奖项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证明材料,由市建筑信息中心录入诚信信息系统数据库,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才能进行相应评价得分。

  (二)报送材料内容

  1.近二年承建工程业绩材料

  限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以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

  2.近二年获奖奖项材料

  (1)质量奖范围:鲁班奖、其它国家级质量奖、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汕头市金凤杯、汕头市优良样板工程;

  (2)安全、文明施工奖范围:广东省双优工地、汕头市双优工地;

  (3)国家级工法、广东省级工法。

  3.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材料。以获得广东省、汕头市工商部核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等证明材料为准。

  (三)报送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原件校核),按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近二年承建工程业绩信息汇总表》(附件7)和《近二年获奖奖项等信息汇总表》(附件8)送市住建局市场科校核。

  十、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管理

  (一)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施工企业,如有错误,应当修正。施工企业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反映,市住建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施工企业,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三)加入诚信体系的施工企业有违反《诚信声明》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从诚信体系和公示平台剔除,并在两年内不得加入诚信体系。

  (四)参与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实施后,原《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略)

  2.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略)

  3.汕头市施工企业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略)

  4. 施工企业首次加入诚信体系档案资料(略)

  5.施工企业延期诚信档案资料(略)

  6.变更事项与提供资料对照表(略)

  7.近二年承建工程业绩信息汇总表(略)

  8.近二年获奖奖项等信息汇总表(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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