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4日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按我市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我市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的职工,凡夫妇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后的各方人员)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购买补贴出售住宅、单位与职工集资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3、单位采取以货币或建筑材料补助职工购、建住房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
1、从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标准,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
2、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否则,领取住房补贴。
3、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
(五)住房补贴领取办法:夫妇双方按各自职级的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
(六)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前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租住或购买。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1、住房货币分配采用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
2、住房补贴年限为十五年。
3、首年(2000年)每人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
4、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的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5、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处级、科级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6、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房时,未领足七年住房补贴的,可一次性领取至第七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补贴不计算递增,余下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
7、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8、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故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对在实施住房补贴前参加工作的死亡职工,其生前工龄超过十五年,可发足十五年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十五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均不计递增。
9、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而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后其住房补贴继续按月发放。
10、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11、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财力和住房状况,在不超过《意见》规定个人应享受的货币补贴总额的前提下,采用一次性形式、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形式,也可采取其他更好的形式发放住房补贴,但必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他资金来源。
(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住房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分别存入银行。单位住房基金原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存入建设银行;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存入工商银行。未开设银行住房基金户的,由单位选择上述二家银行中的一家存入。
(三)职工购买或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四)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领取住房补贴;批准离退休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可继续按规定逐月领取住房补贴。
(五)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单位,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且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继续放住房补贴。
四、换购、补购住房和差额货币补贴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行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
1、本单位已解决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本单位已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单位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任何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的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1997年4月29日印发的《汕头市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汕市办<1997>16号)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市房改办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三)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返给原产权单位。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按办理手续时的执行年度的房改售房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律实行市场价。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七)已购公有住房(包括补贴出售住房和集资住房)但未达到本人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补贴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计出其住房差额面积补贴总额,按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逐月发给,直到发完为止;有条件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也可在计算出应发给购房人住房差额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发给,但不计递增。
五、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价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赠与等)。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粤府<1998>82号文通知和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测算,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市、县(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定。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次长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驻汕单位要健全房改工作机构,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驻汕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单位没有现住房,突击购建住房进行换购或补购的、或弄虚作假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一律无效,收回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权证。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政纪处分。
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人责任,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四)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干部群众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本意见由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