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管委会)经信局(经贸办、党政办、统计办)、各有关供水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部分供水企业自来水供水价格,基本实现同水源同供水方式区域内水价统一
推进城市供水同城同价,按水源结构、供水方式等将各供水企业(除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镇企业)划分为集中趸售净水、大市区、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四类区域,根据各区域的定价成本,分区定价,实现区域内水价基本统一。
(一)东江水务集中趸售净水企业。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净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9元,由原1.26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
(二)大市区区域。大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范围内的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自来水供水价格见表1。
表1:大市区抄表到户水价表
注:1、消防用水暂不收费。(下同)
2、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用水、属居住性质的出租屋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洗衣、美容美发、水疗,以及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印花(湿式)、洗水、畜禽养殖等行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环卫绿化用水等,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趸售是指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尚未直接抄表到户,只向用户总表进行供水。(下同)
(三)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区域。对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两类区域内供水企业实行分区定价,其水价调整后的抄表到户价格见表2。
表2: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企业抄表到户水价表
二、对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水价
为促进节能减排,对特种行业实行差别收费,具体如下:
(一)特种行业范围:由现行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增加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印花(湿式)、洗水、畜禽养殖、洗衣、美容美发、水疗等行业。特种行业范围随社会、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差别水价:对特种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水价统一为3.50元/立方米。为鼓励污染企业进驻环保专业基地,凡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特种行业相关企业,仍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水价调整后,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东发改〔2016〕157号)规定,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四、实行终端水价制度
(一)执行趸售价格。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执行趸售价格。市、镇及村(居)趸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
(二)执行终端到户水价。市、镇及村(居)用水户执行当地各类用水到户水价。商住小区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可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三)加强村级水厂水价管理。跨村或单村供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镇街到户水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具体供水价格另行通知。
(四)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对商住混合楼用水户,各供水企业应配合其按用水性质安装计量水表,实行分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价收费。
五、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计收水费,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实行。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的自来水企业应在新规定实施当月抄表1次,并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各供水企业须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有关市、镇级供水企业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文件(详见附件)同时废止。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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