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浈江区、武江区农业局,南雄市水保办: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印发,韶发改联〔2016〕24号转发)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从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市县级收入,免征范围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为“企业”的经营单位,但对上缴中央国库部分的收费不予免征。
为了减轻非企业的负担,使非企业也能享受上述四种水利规费征收的免征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向非企业类征收的市、县收入部分,与企业类一样自2016年10月1日起给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需向中央上缴10%部分除外)。
至此,加上《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印发,韶财综〔2014〕30号转发)要求免征省级收入,堤围防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已经全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仅保留上缴中央10%的部分。从2016年10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原标准的10%征收,征收后由当地财政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粤财综〔2014〕69号、韶财综〔2014〕27号转发)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做好收费政策的明码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