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打造具有鲜明宝安特色、产业深度融合、风控机制完善的金融发展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重点持牌金融企业。优化招商和服务机制,对重点金融机构开通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加大金融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力度,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对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丰富多层次金融业态。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引进各类金融人才,对在宝安区工作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住房等方面予以保障。构建金融行业交流平台,对经区政府同意承办的高端金融论坛或行业活动,按市政府补贴标准给予等额活动经费奖励。
第四条 拓展金融产业集聚空间。引导建设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对经市、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按照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分别按购置价的10%、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同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5年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市补贴。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六条 壮大金融超市融资平台。壮大金融超市平台。加强“政、银、企”联动,继续完善金融超市平台功能,线上对接市金服平台,引入企业征信、评级、风控等功能;线下持续引入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加强投贷联动,搭建企业路演平台,促进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每年组织20场以上的机构和企业对接活动。积极探索金融超市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共同创新信贷融资产品。
第七条 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优化贷款贴息申报流程,对宝安区“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初期规模20亿元的宝安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力争放大并形成总规模超过100亿元的“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宝安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鼓励股权投资发展,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 发展宝安特色金融领域。对供应链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为宝安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宝安区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资金融出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加强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整合现有金融发展、服务和监管功能,进一步厘清架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全面核查处置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资产管理、跨界业务等违规类金融企业。防范集资借贷风险,制定非法集资借贷举报办法,简化举报奖励认定流程,对举报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中,相关优惠政策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或重复申请宝安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补贴类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