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现将《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29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
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的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转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两类。其中,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初审、监督和管理当地服务平台。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一)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二)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工业设计、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六)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七)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服务。
(八)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九)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服务平台认定
第七条 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成立、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专业服务平台的单位主要是服务我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或普通合伙单位。综合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8人(综合服务平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250 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障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第八条 综合服务平台名称表述为:“市、镇街、园区名称”+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平台名称表述为:“镇街、园区名称”(可选)+“单位名称(或简称)”+“中小企业”(可选)+专业服务平台类型(可选)+“服务平台”。
第九条 申报服务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专职从业材料。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区域或行业内15家以上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提供)。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含合作资源复印件)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服务平台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每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并结合国家、省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下发申报通知,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后自动认定为市级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组织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等方面进行考核,提出评审意见。
(四)现场考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地区平衡和服务平台占申报机构总数比例等因素,确定服务平台公示名单,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网站公示。将拟认定的服务平台名单,在“智造东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最终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文确认。
第四章 服务平台扶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服务平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申请广东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对购买服务平台服务的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可报名参加或承办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服务平台纳入市“倍增计划”专业服务资源池、全方位全流程诊断资源池、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定制课程机构资源池等。
第五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文公告。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自觉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配合开展工作,及时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经营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应撤销服务平台称号:
(一)经复核为“不合格”的;
(二)近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不及时、不如实提供企业信息的;
(五)应当撤销示范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东莞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原《东莞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认定暂行办法》(东中小企〔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申请表
2. 服务机构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3. 主要服务企业(个人)情况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