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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19-12-22 21:12:03 来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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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重复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科技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华南沿海,海岸线长,水网密集纵横交错,土壤电阻率差异大。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市每年雷电高发频发且强度大,雷电高发区域分布广,对我市石化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海洋特色旅游产业等重点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特别对作为国家级石油化工和清洁能源基地的高栏港经济区构成严重安全威胁,高栏港经济区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省政府每年安全生产检查必检内容之一,历届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安全监管范围。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好建设工程领域的防雷公共安全管理,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总目标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原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意见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之一,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监管,市、区气象部门(以下简称“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市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3.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工作。建设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对于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为了避免企业多头申报许可,提高许可效率,建设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项目主体性质进行划分。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性质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附属性质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其主体及附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性质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属性质属于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的,其主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其附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衔接工作。

  5.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交接,结合我市防雷安全监管实际,现将2017年3月31日前作为以上工作交接过渡期,气象部门与建设部门要在过渡期内做好技术对接和相关的交接准备工作,过渡期间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理。过渡期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统一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办理,同时由市、区防雷所提供技术支持,出具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意见,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交接日前,已由气象部门受理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后续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理。

  6.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施工图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后,委托当地防雷技术支持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市、区城建档案部门应做好建设项目主体及附属工程(如燃气管道、幕墙、钢结构、路灯等)防雷装置归档资料的审查。

  7.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充分利用我市已建成的双偏振天气雷达、闪电定位监测设备和珠海市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决策系统等资源,做好雷电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防雷所作为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落实防雷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当地雷电活动规律、雷灾发生特点、致灾机理以及先进防雷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要依法开展防雷安全检测,并在防雷安全隐患排查、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发挥技术保障作用。

  8.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各专业部门自行完成本行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后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交接及衔接工作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许可、监管要求执行。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9.气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依法清理和规范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及时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优化流程,并统一纳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珠海市网上办事系统和珠海市事项标准化管理系统,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效率,切实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10.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气象部门要会同本级安监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新建、改建、扩建防雷装置隐蔽工程以及投入使用后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依法落实定期安全检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进行监管,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并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

  11.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气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依托珠海市防雷安全在线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建(构)筑物防雷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防雷装置建设质量和投入使用后的后续监管,确保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12.气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防御雷电、大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的工作指导和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及时获取项目所在地的灾害性、突发性、转折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采取防御措施,以减轻气象灾害对建设工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五)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13.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履行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开展防雷隐患排查,依法委托当地防雷技术支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

  14.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全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及时按程序修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并公布部门权责清单。气象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标准、防雷检测业务流程、防雷装置质量综合评定、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市、区两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自2017年起,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所需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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