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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2 20:21:08 来源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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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区(功能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各级编办、扶贫(农办)、禁毒、民政、司法、财政、工商、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

  (三)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四)城乡复退军人。

  (五)残疾人。

  (六)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七)精神病康复人员。

  (八)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

  (九)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持《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有效期内)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无需再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从事农业生产(含经营家庭农场),且不属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

  (二)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但从事有收入劳动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它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

  (四)未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求职或接受其它公共就业服务)。

  (五)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按申请认定的人员类别,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辅证材料:

  (一)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提供有效的《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属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由经办机构从各区扶贫部门(农办)提供的人员名单中核查。

  (二)属于城乡复退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

  (三)属于残疾人的,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属于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从所属街道(镇)司法部门、禁毒管理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中核查。

  (五)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提供本市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申请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康复证明。

  (六)属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由经办机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查直系亲属认定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情况。

  申请人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认定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在30日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辅证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社区(村)、街道(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审核工作。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认定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同)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含辅证材料照片)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加具初审意见,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通过后加具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认定结果由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审核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殊除外)。

第四章 退出和重新认定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移居境外或到境外就业的。

  (四)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求职或接受其它公共就业服务)。

  (五)无就业意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含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次以上的。

  (六)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骗取就业创业补贴的。

  (九)出现应当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其它情形。

  其中第(一)至(四)类情形,自发生之日起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自动失效;第(五)至(六)类人员,由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开展就业服务时录入有关信息,报送镇(街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七)至(八)类情形,由经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结果由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告知本人。申请人对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殊除外)。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实现就业创业的,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同步注销,但可在当次就业创业期内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再次失业的,应重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后,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2次以上而被注销身份未满1年的。

  (二)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而被注销身份未满1年的。

  (三)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而被退回认定申请或被注销身份未满2年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骗取就业创业补贴而被注销身份未满2年的。

  第十三条  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需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交辅证材料,其他人员只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名制信息台账。社区(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将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等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根据服务对象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和实际就业需求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启动Ⅰ级就业帮扶,实施“三个一”基础服务:开展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和一次岗位推荐服务。

  对失业登记满3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提供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五送”标准化援助;对有就业意愿的,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对不挑不拣的,承诺30天内帮助实现就业。

  对家庭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双困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优先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分类帮扶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就近服务,就业帮扶情况应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指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人员)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除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 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各行政区和有条件的功能区要在2018年底前推动建立集中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组织,通过收集和开发企业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家庭服务业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岗位等,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经费可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将在新业态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二十条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等创业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意愿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功推荐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对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4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助。

  就业服务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以就业困难人员户籍地进行划分,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含劳务派遣岗位),应按照不低于公益性岗位40%的比例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一)财政核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采购招标项目)中包含1年以上(含1年)的后勤保障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社会管理协管员(执法执勤辅助类);

  (四)其它公益性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上述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报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年度或在公益性岗位空缺(新增)时,将招用计划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下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设置比例、招聘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统一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

  用人单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招聘其他人员,招用人员名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用计划未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或未经同意而招用其他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和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双困人员”,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双困人员”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各区。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组织开发和征集公益性岗位。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均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设立公益性岗位,对安置“双困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补贴,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残联〔2017〕1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管委会)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障,提高就业援助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重点向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时已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的,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剩余期限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已实现就业创业,但未提出补贴申请的人员,可按原政策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上述人员再次失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其他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或申请就业创业补贴时应本着诚信原则,保证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享受就业创业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认定,追回相应款项。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相应款项的,中止其享受就业创业补贴资格,并提请市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应履行规定职责,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工作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和重新认定、就业援助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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