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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23:01:11 来源 : 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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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1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


河源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l〕59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河源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强化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目标。

  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实行基本医疗(含城镇职工医保、外资企业员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下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业务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待遇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功能,确保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二、统筹内容

  (一)统筹的范围和办法。

  各县区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标准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操作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承办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1.征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外资企业员工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被征地农民等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工伤、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被保险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其中:

  城镇职工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征缴。

  外资企业员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和生育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城镇居民医保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现行办法每人每年60元,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120元征缴,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等作相应调整。

  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6.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外资企业员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5%,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缴费比例为5.5%,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1.5%,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费。

  3.征缴办法。

  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各县区地税部门每月25日前将应征到账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包括追缴历年欠款部分)全部直接划入市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分别向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征缴明细表;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缴明细表进行确认,确保数据的统一。

  (三)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1.待遇标准。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2.待遇发放。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3.待遇调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由市统一调整。

  (四)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

  1.建立市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制度。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计划和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全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明确市、县区责任。

  2.全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本方案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历年结存基金的活期存款全部上缴市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本票直接移交市财政管理。各县区历年挤占挪用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作挂账处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并缴入市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市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两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下拨两个月周转金给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各项待遇汇总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请拨,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分别划拨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发放各项待遇。

  4.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历年发生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地,由原统筹地区财政承担。

  5.工伤调查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费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统一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统一提取,按现行办法返还使用。

  6.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资金,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由市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稳定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据实列支。

  (五)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统一制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和经办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险业务规程,实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定点管理和待遇支付。

  2.全市统一规范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工作标准,制定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册。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仍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分级负责。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复查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管理和就医结算。

  1.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定点服务协议的初审工作,报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签订,并同时报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实行定点互认,参保人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2.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跨县区)住院治疗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后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3.城镇居民医保、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暂由参保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后,按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七)信息系统建设。

  为切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配置全市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现行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优化集中管理的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软件,构建连接市、县区、乡镇、各定点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市级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运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

  实施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狠抓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落实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责任,积极发挥税收征管优势,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的工作要求,实现税费征收同步,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全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1.全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区下达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年度任务,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任务与各县区党政班子的年度考核挂钩。各县区应与地税部门签订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地税全责征收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2.全面实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未完成当年市下达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按“1∶9”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缺口按年度结算,各县区在收到市催缴通知书10日内将本地区应承担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资金划至市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逾期未缴,市将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三、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不再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外资企业员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仍按河府〔2009〕44号文规定执行。省级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储备金、失业、工伤保险调剂金统一由市财政部门上划,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筹使用。

  (三)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的具体待遇支付办法、业务经办规程、内控管理制度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四)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财务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日常经费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经费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六)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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