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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22:06:34 来源 :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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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

  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二)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14%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三)稳定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四)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五)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

  (六)降低残保金征缴标准。

  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七)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化水平。

  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市内市外劳动力资源,继续实施“春暖梅州”等系列公共就业活动,全市每年组织100场以上的招聘活动,其中“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56场以上,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大农村劳动力开发力度。

  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社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九)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新兴产业和科技公司,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和质量,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放宽港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本土市场。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放管服与严管束相结合,公办和社会力量办人力资源机构相辅相成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由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十一)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

  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专项供需对接。

  全市每年组织2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十三)延长社保补贴期限鼓励吸纳就业。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带动更多就业。

  ⒈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⒉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有关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十五)鼓励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有关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奖补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我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七)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

  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社〔2015〕87号),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创业担保基金和贴息所需资金目前仍按《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规定执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工作指南〉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6〕245号)执行。

  (十八)提高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和范围。

  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3年内,可向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十九)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客家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1000人次,对符合条件的客家菜师傅及其创办的相关经营主体,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初创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二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市、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监分局负责]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二十一)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二十二)三支一扶“扩量提标”。

  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二十三)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四)扩大大学生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的实施目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申请材料及申办程序以《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4〕447号)为准。如属全日制在校生的,增加提供学生证及书面承诺。

  (二十五)鼓励投身创业创新。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二十六)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全市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3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2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税务局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二十七)加强培训规划和引导。

  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落实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10000人次以上。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核发程序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十九)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和核发程序按《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96号)执行。

  (三十)发挥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推动技能培训作用。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负责]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三十一)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

  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后贯彻执行)。

  (三十二)支持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三十三)支持失业人员参加短期技能培训。

  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

  (三十一)至(三十四)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梅州海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三十五)就业见习“扩量提标”。

  ⒈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⒉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⒊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三十六)支持新业态就业。

  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

  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补贴管理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三十八)发挥多层次保障作用。

  ⒈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⒉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有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认定和临时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三十九)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

  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局、市残联负责]

  本实施细则中,现行有关补贴项目的对象范围较本实施细则规定窄或补贴标准较本实施细则规定低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有关就业补贴(补助)类资金的申请核发程序和提交材料按《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4〕447号)执行;有关创业补贴(补助)类资金的申请核发程序和提交材料按《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社〔2015〕8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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