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政策法规库

梅州市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

时间 : 2019-12-21 22:04:19 来源 : 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网站
【打印】 【字体:

梅州市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营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梅州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主要引进以下人才:

  (一)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

  (二)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并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技术与管理专长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具有中级职称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突出人才;(六)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

  引进以上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引进优秀人才可采取调动、聘用、客座、兼职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因流动原因与原单位辞职、辞退而带来人事关系上其他问题的,可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妥善处理,办理调动或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来梅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第八条 自费留学人员或访问学者回国后,选择在我市工作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办理调动手续,其工龄可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申报、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户口办理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人、增资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采取低职高聘.对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十二条 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我驻外领使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十三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实行准入制度,允许先入户,后就业。

  第十四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进入我市。

  第十五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人才聘用制度,由本人申请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发给《人才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就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或由本人择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已取得国(境)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适用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来本市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需在本市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免收择校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专家活动中心,用于专家学术交流和临时住房,专家用于学术交流和住房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聘请专家的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企事业单位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正高级职称4万元,博士3万元,副高级职称2万元.安家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如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负担;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十九条 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回国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二十一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服务关系后,其回国的国际旅费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科研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在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政策。引进的优秀人才携带技术,专利项目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一次性给予1—20万元的项目奖励,交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对项目第一学术带头人,5年内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4万元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本地优秀人才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同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本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培养工作,本市在土地规划、使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外来投资享受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博士后的联合培养工作。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和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企业负责。对出站博士后留在梅州工作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入托以及户口关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培养、开发人才,解决人才在科研、项目,教学中的困难,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27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