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政策法规库

关于印发《梅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22:00:22 来源 :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验收和认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梅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5日

梅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验收和认定,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的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二、认定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创业孵化基地应制定有各项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的创业服务团队。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申请认定时入驻创业实体15户以上。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申请认定时入驻创业实体8户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创业孵化基地配套设施:

  1.建立具有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等多功能会议室1个,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不少于50个座位。

  2.配套具有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接的信息化管理设备设施。

  3.配套有咨询受理、政务代理(含政策法规咨询、工商、税务、会计代理等)、后勤服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悬挂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管理团队架构图、创业服务流程、入园(入孵)程序、创业服务准则。

  (五)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价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价、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六)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市、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相关材料。

  1、申报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梅州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表2);

  (2)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需提供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相关学历、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2、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同意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推荐函;

  (2)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立的证明材料;

  (3)《梅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表2);

  (4)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需提供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相关学历、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5)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市直单位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申报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无需提供第1、2项申报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申报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在《梅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加具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评价。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成立3到5人的专家评价小组,专家评价小组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逐项进行现场核对、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附表1)。

  (四)认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和评价小组意见进行审核,同意认定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正式发文确认。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加挂“梅州市YY县(市、区)ZZ创业孵化基地”牌匾;认定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加挂“梅州市ZZ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不同意认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退出机制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七)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州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附表1:梅州市市、县(市、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

         2:梅州市市、县(市、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以上附件和附表略,详情请登录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