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深圳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建立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改革。
实行资金项目专员责任制度,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条 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研机构,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制度创新。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予以一定支持。
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
第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建立和完善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和共享机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条 支持在深圳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其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对获得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者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予以一定的研发支持。
加大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企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孵化载体的建设和运营,探索创业投资与孵化载体联动发展的新模式。
第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创新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选聘企业创新人才担任客座教授和研究员。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其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工作。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深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3年。
第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取得的经济收益,最高可将经济收益6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6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5年后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根据其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技术转移的情况,由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支持境外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由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1000万元研发资助。
支持我市企业自行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兼并优质企业。
第八条 加大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力度,推行政府奖励、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相结合的扶持模式,实现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放大政府专项资金的效用。
支持境外高等院校与深圳企业联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设站单位,优先支持设立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交易、知识产权境外应急援助等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运营平台,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审查机构落户深圳。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创新,成立标准联盟,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进行战略合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专利创造和标准研制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联盟。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立专利预警制度。
第十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展金融创新。
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者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
支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科技银行。
支持设立专业化融资性担保机构。
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以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早期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天使基金,其投资于深圳的天使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在退出时将50%净收益权益让渡给天使基金的其他发起人,并可以由市科技研发资金对被投资企业按其获得实际现金投资额的2%,最高5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使深圳成为国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先行区。
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投资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