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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机关户口登记、迁移入户工作规范

时间 : 2019-12-21 21:28:44 来源 : 惠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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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机关户口登记、迁移入户工作规范

惠市公通字〔2017〕24号

  为贯彻《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要求,规范我市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出生登记入户

  (一)办理条件: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新生儿可按规定登记本市居民户口。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入户。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6个月以下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6个月以上由派出所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二、收养入户

  (一)办理条件: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可随收养人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引进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入户: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学科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技能型人才;

  5、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和就业人员;

  6、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由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惠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核准表》;

  3、由相关部门认证签发的人才(职称)证书;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7、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8、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三)办理流程: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

  (一)办理条件: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录(聘)用、调任、转任、调动到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属于公务员录用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提供《录用通知书》或《编制卡》;

  3、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的,提供《行政介绍信》或《调令》或《编制卡》;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8、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三)办理流程: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五、家庭团聚入户

  (一)夫妻投靠

  1、办理条件:夫妻投靠的,以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二)子女投靠父母

  1、办理条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边无子女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顾父(母)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婚子女投靠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4)已婚子女投靠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证明;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父(母)投靠子女

  1、办理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以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六、投资入户

  (一)办理条件:在惠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市辖区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市辖县的投资额由各地自行制定),且注册企业已正常运转,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5、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或主营业务地(国)税务部门出示的企业缴税证明;

  6、居住满一年以上(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证明;

  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10、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七、稳定居住地就业入户

  (一)市辖县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1、办理条件:在市辖县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辖区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市辖区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1、办理条件: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辖区连续3年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或连续3年以上的居住登记记录(居住登记可由派出所查询打印);

  (4)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市辖区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三年经营记录(在市辖区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的年限可互补叠加,且当前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的一项;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7)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本市居民跨县区居住入户(市内移居)

  1、办理条件:市辖区居民可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辖县居民可在市辖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在市辖区实际居住地址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7)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八、政策性安置入户

  (一)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 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

  (3)部队开具的入户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军人安置入户

  1、办理条件: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市或县(区)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介绍信);

  (3)《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政府规定安置入户

  1、办理条件: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国家、省或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文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九、回原籍入户

  (一)军人退出现役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军人退出现役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市、县(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介绍信);

  (4)原户籍证明材料;

  (5)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二)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就业报到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原户籍证明材料;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刑满释放的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释放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3)原户籍证明材料;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非定居国(境)外人员申请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非定居国(境)外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申请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最后一次入境有效证件);

  (3)原户籍证明材料;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五)持户口迁移证未在迁入地入户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要求回来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3)《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六)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入户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申请回来定居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3)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4)拟定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5)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

  (6)原户籍证明材料;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3、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入户后由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给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院校招生、毕业生入户

  (一)院校招生入户

  1、办理条件:惠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录取新生名册;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理入户。

  (二)毕业生就业入户

  1、办理条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毕业后到本市就业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

  (4)用人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5)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一、城镇居民回农村地区入户

  (一)办理条件:户口在城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小组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出具的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同意入户证明材料;

  3、原户籍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十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一)办理条件: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级侨务部门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本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

  4、申请人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5、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三)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三、留学人员回国入户

  (一)办理条件: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需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本人回国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中国护照》;

  4、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5、原户口非本市回国后在本市就业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四、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登记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普通大中专院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2、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民办教育机构、高新科技企业不受此限),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需提供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

  2、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集体宿舍房屋产权证书;

  3、属人才服务机构的,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介绍信;

  4、属企业(含民营企业)的,提供企业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房屋产权证明;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100人以上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缴纳税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纳税证明。

  (三)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理立户登记。

  十五、说明

  (一)本工作规范所称“入户地址证件材料”包括:(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2)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3)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证,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二)本工作规范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1)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2)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4)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

  (三)本工作规范所称“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是指在当前正在缴纳社保往前算起42个月内累计缴满36个月以上,可认定为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障缴费记录。

  (四)受理单位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证件审核后收取复印件并加盖核对章并签名,证明文件收取原件存档。


       附件:1.《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惠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核准表

              4.惠州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惠州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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