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打造国际创新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创新创业,信用良好,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高端人才。
依业绩与能力水平,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等四个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下称用人单位)。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列入适用范围。我市高校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第四条 目标任务。立足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高精尖缺”,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和培育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具备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从2018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计划支持6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基本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业绩导向、公平公正,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科技、教育、卫计、财政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拟订年度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制定并落实人才支持政策。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受理、政策咨询、待遇兑现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申报推荐工作,配合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为人才成长、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顶尖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类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三类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工作成果业绩突出,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专长、主要申报依据密切相关,且专业水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其中:
1. 顶尖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顶尖人才的相应条款;或研究成果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级领军人才。
2. 一类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一类人才的相应条款;或研究成果、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或项目发展潜力及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贡献巨大,在业界有很大影响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 二类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二类人才的相应条款;或研究成果、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或项目发展潜力及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贡献较大,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
4. 三类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三类人才的相应条款;或研究成果、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或项目发展潜力及其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业绩显著,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聘用类:申报人须全职在珠海工作(以人事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为准)。其中,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人事关系须转入我市或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须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2. 创业类:所创办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人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入选后,可享受我市特定医疗补助、公共服务保障等普惠性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可申请享受人才奖励、人才安居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
1. 聘用类: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申报人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顶尖人才年收入在55万元以上,一类人才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上,二类人才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上,三类人才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2. 创业类:顶尖、一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下同),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50万元;二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三类人才所创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3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65万元;所创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8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实行人才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当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评审、举荐和自主评价等方式选拔产生,以认定为主,评审、举荐和自主评价为辅;选拔结果经市人才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一)认定。对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相应认定标准的,可通过直接认定方式产生。
(二)评审。对现行《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没有涵盖到的行业或奖项、成果,但申报人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平达到相应类别申报资格条件的,可通过评审方式产生,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三)举荐。简化人才评价程序,引入人才“举荐制”,经市人才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聘请各行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企业高管为举荐委员,通过业界“伯乐”相才荐才的方式产生,发现、选拔和培养一批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中崭露头角、具备创新创业优势、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人才。
(四)自主评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新兴行业领域人才评价,拓展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非共识性”人才评价,经市人才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确定自评单位和范围,并由用人单位自主设置条件、自行组织评价产生。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常年受理、集中进行;评审、举荐和自主评价工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结构现状和需求状况适时启动;对急需引进或特殊的顶尖人才实行“一事一议”。认定、评审、举荐和自主评价规程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是高层次人才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横琴自贸片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发展机遇对人才的需求,以产业人才为重点,兼顾文化、卫生、教育等领域重点人才,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市人才办审核和市政府批准等程序,对《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适时进行编制与调整、动态发布。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院士培养奖励。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用人单位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按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人才奖励。对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发放,每年发放一次。入选后发放首笔奖励,往后经年度审核合格后予以续发。
第十七条 人才安居保障。针对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采取发放住房补贴、出售共有产权房或租住人才周转房等方式,给予人才安居保障。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和共有产权房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一)顶尖人才可申请600万元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或选择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且贡献突出的,可获赠所住住房。
(二)一类人才可申请200万元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或选择申请购买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同时可按规定申请入住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用于周转过渡。
(三)二类人才可申请140万元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或选择申请购买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同时可按规定申请入住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用于周转过渡。
(四)三类人才可申请100万元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或选择申请购买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同时可按规定申请入住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用于周转过渡。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奖励等待遇发放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
第十九条 特定医疗补助。高层次人才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自入选之日起5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按规定享受特定医疗补助。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保障。为高层次人才发放“珠海英才卡”,在落户、工商登记、税收、停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入学、购房、医疗、公共文化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义务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提供优质学位保障;为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开辟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在入选后5年内可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在珠海就业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系服务平台。建立市领导联系服务人才制度,畅通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定期组织前沿科技沙龙和高层次人才研修班,引导人才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搭建高层次人才行业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展示和资本对接的交流分享平台,助力人才创新创业。加大人才典型和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深入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入选后,可享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普惠性政策。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加具意见、各区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首次申请除外)、审定、发放等程序,申请享受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相关政策待遇。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级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按新的层级调整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标准,并扣减已发放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用人单位配合进行。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察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行使评价权、不能确保评价质量的单位,将暂停自主评价工作直至收回评价权。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二)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三)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兑现政策待遇、经费发放或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人才奖励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
本办法政策扶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珠人社〔2014〕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