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参加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特定医疗保障是指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享受的医疗补助待遇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负责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 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已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已依法参加企业年金。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按以下标准全额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10%;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月补贴标准为交费当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1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商业保险机构初审: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意见书;
(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管理服务期内);
(三)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
(四)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缴费明细。
商业保险机构初审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复核;复核通过的,从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本人申请的当月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并给予补贴。
第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月交纳,续保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由商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续保手续。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或薪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暂停;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予以补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已发放的补贴由商业保险机构全额退回:
(一)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骗取补充养老保险补贴的;
(三)在管理服务期内丧失我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四)其它不予补贴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择,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商业保险机构可提供现有的团体养老保险产品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择,也可以设计符合高层次人才特点的新产品。
第三章 特定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补助: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90%;
(二)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90%;
(三)抗肿瘤化疗自费药品、材料费个人自费部分及核素扫描、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费用补助50%。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补助的管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制度。
(一)建立医疗保健服务指引。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保健需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专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高层次人才个人信息资料传送到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将其转送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和确定的医疗专家。
(二)建立健康档案。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三)建立就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持《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优先安排预约诊、独立专家诊室接诊、优先安排检查、手术,同时开通24小时就医服务热线电话。
(四)建立健康顾问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健康顾问,提供一对一的长期、免费的健康指导。
(五)建立健康讲座制度。定期为高层次人才举行医疗保健、卫生防病、健康知识等讲座,指导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疾病预防。
(六)建立住院探视制度。高层次人才因病住院时,收治医院有关负责人应组织探视,并本着有利于医疗、康复前提下,积极协调本单位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各种便利。
(七)建立康复随访制度。高层次人才出院后,需要进行康复的,收治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指导、协调做好康复工作。
(八)建立健康体检制度。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