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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环境影响预评估办法

时间 : 2019-12-21 20:35:45 来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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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我市“蓝色珠海 科学崛起”的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污染为主的生态经济原则,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鼓励引进无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定义

  环境影响预评估,是指有投资意向,尚未办理落户手续的重大和环境敏感项目,由专门组织机构对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评价,并对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预评估意见提供给招商部门,作为招商部门引进项目的参考。

  第二条 实施环境影响预评估的组织机构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或敏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评估工作。

  第三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基本依据

  (一)珠海市发展“三高一特”现代产业体系规划和指导意见要求。

  (二)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

  (三)珠海市的产业布局和专项的产业发展规划。

  (四)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五)珠海市经济功能区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

  (六)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七)珠海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八)清洁生产规定和标准。

  (九)省、市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范围

  (一)重大工业项目

  1.用地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产生生产废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或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

  2.石化项目。

  3.化学合成制药项目。

  4.造纸项目。

  (二) 涉及以下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三)用地5平方公里以上的娱乐、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

  (四)其它建设规模较大并存在环境风险,投资促进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影响预评估的项目。

  第五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程序

  (一)提出申请

  我市、各区(含功能区)投促部门与投资方达成项目投资意向后,如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前,由投促部门要求投资方(以下称“申请人”)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预评估申请。

  (二)预评估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预评估申请书,并提供包括项目概况、产排污情况等环保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预评估工作流程

  1.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收到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评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项目所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勘踏选址现场、开展专家咨询等形式开展预评估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预评估意见回复申请人,并抄送相关投资促进部门。

  预评估专家咨询的相关程序、经费等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审查工作执行。

  2.对于生态环境影响重大、敏感、情况复杂的项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可申请珠海市环境宜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居委”)召开预评估专门会议。预评估专门会议由市环居委秘书处组织,会议程序按照市环居委章程及专门会议议事规则执行。环境影响预评估意见书面回复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申请人及相关投资促进部门。

  第六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意见

  预评估应对项目选址的环境可行性,与产业政策、规划等的相符性,项目环境影响基本情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意见。对有区域限制要求的项目,还应提出选址建议。

  第七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意见的效力

  (一)环境影响预评估意见作为招商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参考,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通过环境影响预评估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仍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需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环境影响预评估制度的实施要求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规定的项目,在未完成环境影响预评估程序前,各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项目环境影响预评估的申请和资料的报送统一由申请人具体负责,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代办。

  (三)参加环境影响预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并对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九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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