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和储备产业青年英才,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在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从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青年人才。
第四条 培养目标。从2018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在珠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中重点遴选支持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择优遴选1000名左右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力争培养造就一批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行列的领军人才。
第五条 基本原则。以品德、业绩、潜力为导向,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的限制,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人选名单,制定并落实人才扶持措施。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的申报受理、政策咨询、待遇兑现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申报推荐工作,配合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三)全职在珠海工作,依法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五)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且近5年来取得的研究成果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有明显促进作用。
2.现任企业管理中层以上职务满3年,业绩突出,对企业成长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有较大贡献。
3.近5年,获得国家级或相当级别创新创业大赛第一、二、三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报1人),省级或相当级别创新创业大赛第一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报1人)、第二名的团队主要负责人,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一名的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人才特点,坚持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相结合,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实行人才分类评价。产业青年优秀人才通过企业自评、大赛认定、专家评审等方式选拔产生,选拔结果报市人才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自评。为充分发挥企业用人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每年划定一定数量名额,经市人才办审定,由综合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且人才智力密集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自主设置条件,自行组织评价。
(二)大赛认定。为创新人才评价识别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相当级别创新创业大赛(经审核认可)的团队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直接进行认定。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技术水平、业绩成果、经济社会贡献和业内认可等方面进行评审,名额实行总额控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结构现状和需求状况,以及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年度培养计划,适时启动企业自评、大赛认定、专家评审工作,评价规程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给予产业青年优秀人才20万元奖励,分2年等额发放,每年发放一次。入选后发放首笔奖励,往后经年度审核合格后予以续发。
第十二条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或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在义务和高中教育阶段可享户籍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为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发放“珠海英才卡”,在落户、工商登记、税收、停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参加学术技术创新交流活动,通过论坛、讲座、行业沙龙、高级研修班等形式不断拓展其学术技术视野。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为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制定落实具体培养方案,积极配备培养导师、团队助手,提供重要的科研岗位,鼓励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承担科研项目,注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为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营造有利于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在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中涌现出的优秀人选申报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用人单位要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要帮助解决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技术、管理创新工作。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对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所在单位配合进行。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人单位、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察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对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企业自评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行使评价权、不能确保评价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价工作直至收回评价权。
第二十一条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二)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三)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及其相关政策待遇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资格、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兑现政策待遇、经费发放或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