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技能大师依托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配备技术技能骨干组建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本市企业、职业(技工)院校为主要载体,以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为团队组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创新等工作平台,以及开展职业培训、教师实践、研修的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或能工巧匠: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政府特殊津贴、技术能手等荣誉,或者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科研、生产中创新创优、攻克难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
(三)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成果,或同行业公认的先进工艺或操作法的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某项绝技绝活,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并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能工巧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首席技师是指企业自主认定的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或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市级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为导向,坚持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突出“技能为主、社会认可”。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工作室、工作站建设,并明确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受理、年度评估、待遇兑现等工作。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作室、工作站:
(一)申请认定工作室的,申请单位应与技能大师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应具备3名以上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
(二)有专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符合申请单位安全规范要求;
(三)工作室、工作站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有保障工作室、工作站正常运作的工作经费;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工作目标、措施。
已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的,直接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应于每年4至5月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申请表》或《市级技师工作站认定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技能大师、企业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或技师的资质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与技能大师等签订的工作协议(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实地评估。
(四)认定。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认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名单,经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被认定的工作室,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名师带徒3名以上,且学徒学业完成后经企业评价合格;
(二)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下同)5名以上;
(三)实施技术技能改造或攻关项目、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或组织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被认定的工作站,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职业工种(岗位)标准;
(二)培养技能人才5名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师资2名以上;
(三)技术技能改造项目、技能开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或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金分5年期发放,首期分别发放30万元、1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的工作室、工作站,在资助金发放期内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评估一次。
第十三条 工作室、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工作室、工作站的;
(二)年度评估不达标且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