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8〕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县(市、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 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经研究,省经贸委决定对我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进行下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除粤府〔2005〕120号文第六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外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不分项目投资额大小,全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贸局(委)办理备案。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