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发或者政府政策扶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的各类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指导市本级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具体组织本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经费预算审批、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资部门负责监管下属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市、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范围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区(功能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安置帮教、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
(五)政府购买的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企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托底帮扶就业岗位;
(六)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残疾人;
(四)退役士兵;
(五)“双困”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六)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申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区。市本级和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组织安排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或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下同)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对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和发布、人员帮扶、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已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
(二)珠海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用人单位无需提供。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公益性岗位数量未超过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录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岗位数量已超过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和人员招聘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等程序,择优录取帮扶对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帮扶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公益性岗位应聘。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完成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录用人员名单,通过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珠海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帮扶对象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要求的,用人单位可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劳动者。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帮扶对象。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可约定至退休。就业人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由他人顶替。
第十七条 对帮扶对象连续2次拒绝政府部门推荐其应聘公益性岗位的,或者2次因个人原因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帮扶对象资格,停止就业援助。
第十八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配合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办法,重新录用其他帮扶对象。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帮扶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与帮扶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帮扶对象到本市公益性岗位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按本市就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和市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应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工作。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监督管理,加大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的力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及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公益性岗位资金发放台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监督。
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一年内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评估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