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实训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是以培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为目的,为本市培养和储备技能人才,为产业工人提供技能实训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高端引领、分布合理、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指导全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建设,根据本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供给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总量。
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的经办工作,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
(一)本市企业、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珠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质;
(二)提供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提供培养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技术技能类项目不少于2个(被认定前近两年内单一技术技能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达500人的,培养项目不少于3个);
(三)设备设施、场地(属于租赁的场地,认定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以及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能满足实训(培养)项目需要;
(四)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实训(培养)项目有具体的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五)取得办学许可证(企业除外);
(六)场地符合申请单位安全规范要求。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可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珠高校还需提交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市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市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实地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名单,经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被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因特殊情况需迁移基地地址,应当提前30天向市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八条 被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1.实训和培养项目分别在4个和5个(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下同)以上,技术技能类培养项目3个以上;
2.认定前近两年内培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500人以上;或在认定后一年内培养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250人以上。
3.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
4.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5.专(兼)职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师或同等水平的师资不少于30%。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6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1.实训和培养项目分别在3个和5个以上,技术技能类培养项目3个以上;
2.认定前近两年内培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400人以上;或在认定后一年内培养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200人以上。
3.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面积分别不少于700平方米、350平方米;
4.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5.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5人,其中技师以上或同等水平的师资不少于30%。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1.实训和培养项目分别在2个和5个以上,技术技能类培养项目2个以上;
2.认定前近两年内培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300人以上;或在认定后一年内培养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150人以上。
3.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面积分别不少于500平方米、250平方米;
4.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250万元;
5.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水平的师资不少于30%。
第九条 被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每年5月底前可向市经办机构申请当年项目资金支持。每个基地每年申请项目资金总额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要素包括实训(培养)人数及在珠就业人数、新增实训(培养)项目、新增设备投入等。
第十条 被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要充分发挥实训资源优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接公共实训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共实训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政府购买公共实训项目清单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公共实训项目清单及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的;
(二)年度评估存在问题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三)未经同意迁移基地地址,或迁移基地地址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
(四)一年内累计2次不按要求报送报表和材料的;
(五)累计2次被公安消防机关责令整改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招用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教师,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应按要求向市经办机构报送《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季报表》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市经办机构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上年度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建设经费、项目资金和公共实训补贴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建设经费拨付办法和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