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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17:24:43 来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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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现就我市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的二手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均需进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制定。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时,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根据网上公布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签章。买卖双方当事人签约成功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设置交易密码,并提交合同进行网上备案。

  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以该二手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30日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自动删除网签合同信息,网签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通过网上签约系统重新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三)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该网签合同的手续。

  五、司法、行政机关限制的房屋,不得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先解除抵押或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六、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填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虚报。不实申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当事人承担。

  七、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访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登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自助办理网上签约手续,亦可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各分中心设立的二手房自助交易服务区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二手房经纪委托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咨询或建议,请按相关职能联系有关部门: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0756-2622115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756-3268281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电话:0756-2225854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7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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