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人社〔2017〕184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医疗保险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应在市内选择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以下统称自费药)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办理了常住异地和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选定的二级及以上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无相应自费药时,凭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和专科医生处方,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中,参保人购买已实行慈善机构(生产商)慈善赠药的自费药,需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并实行联网结算:
(一)与慈善机构(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属慈善赠药协议(授权书)约定的自费药。
(三)自费药价格不高于广东省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的。
三、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后,应及时将协议(授权书)、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等资料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赠药协议(授权书)或价格等有变动,应及时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相应的自费药等信息。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