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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时间 : 2019-12-21 15:54:25 来源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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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4日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用人单位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的住房和生活压力,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第三条  申请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住房补贴、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条件: 

  (一)引进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正高级45周岁以下,副高级40周岁以下,中级35周岁以下;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 

  (三)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 

  (五)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取得本市户籍。 

  第四条  申请高技能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条件: 

  (一)引进时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 

  (三)依法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须取得本市户籍。 

  第五条  申请青年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条件: 

  (一)引进时为3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 

  (三)依法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须取得本市户籍。 

  第六条  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5万元和25万元住房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每人发放3.8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全日制本科、技师每人发放2.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分两年两次等额发放。 

  第七条  新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及外籍青年人才,符合年龄等申请条件的,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在我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即可申请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八条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租后才能申请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享受补贴期满后,符合我市人才安居管理政策规定条件的,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新引进我市工作的人才须两年内提交首次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首次申请须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告。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和指南。 

  (二)申报。用人单位按申请指南进行申报。 

  (三)初审。各区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重点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纳税、个人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复核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重点复核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对通过复核的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并编制补贴发放方案。 

  (六)补贴发放。各区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和发放程序将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负责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的补贴待遇: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二)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对有违规申报情形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引进人才的补贴申请。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取消该申请人申报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在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分担比例需调整时,报请市政府审批。 

  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首次来珠海工作的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为2018年5月1日后新引进)。《珠海市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珠人社〔2013〕19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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