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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14:47:14 来源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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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

支出范围试点方案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 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促进就业的投入,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要统筹兼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就业财政资金的原则。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新增支出项目和适用对象

  1.基金支出项目在原用于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基础上,新增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2.享受补贴和贴息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试点条件和基金使用额度

  1.试点工作要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市应具备以下条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在12个月以上并按《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最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总额的20%,其中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1.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各项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列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时据实列支,年终按要求列报决算。

  2.补贴标准和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等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省和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执行。

  3.各项补贴支出已在统筹地区促进就业财政资金中列支的,不得重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建立扩大基金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跟踪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共同组织对扩大基金支出范围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的要予以纠正或停止其扩大支出项目的试点。

  三、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能否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作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试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分管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试点方案实施。

  拟进行试点的市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试点办法并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经验的总结上报工作。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与配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互相支持配合,使试点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推进。

  (四)试点时间自2006年3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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