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粤食药监人函〔2008〕21号文的复函》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广东省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药学技术人员共32万多人。他们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对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药学专业知识更新还比较滞后、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等问题仍然比较普遍,这将不利于全省安全合理用药环境的建立、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是提高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树立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整体形象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医药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保证全省群众用药合理安全、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范畴
本通知所适用、涵盖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依法通过认定、考试、评审方式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在我省从事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等技术工作的药学系列的(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制药工程系列的技术员、制药助理工程师、制药工程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属于执业资格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属于职业资格的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
三、进一步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更新、补充、拓展相关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再教育。按照《纲要》要求,具有广东省初中高级职称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当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五天,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二天。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完成公共科目、专业必修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继续教育可以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逐步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培训教材;指导、检查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情况;组织开展全省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高级以上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驻店药师和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根据省局的委托,拟定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组织编写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具体承担全省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高级以上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公开。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按时足额发放药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提供必要经费及其他条件等保障,并把药学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其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的重要条件。持外省核发的药学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执业期间继续教育按广东省相关要求执行。
四、全面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为促进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职、推进药学服务有效开展、方便公众对药学技术人员工作的社会监督,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省局建立药学技术人员数据库,将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备案情况予以登记,并在省局网上向社会公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聘任经登记备案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聘任没有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的,视为药学技术人员不符合生产经营企业开办要求。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监管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详见办事指南: A102-001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首次登记备案)。申请人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必须先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全省网上申报时间从2009年8月20日开始),填写申请事项材料( 行政审批网上申报操作指引.doc),申报成功后凭预受理号再向所在地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等登记备案资料。
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接收的纸质登记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在监管平台系统内完成电子版本材料的匹配,将审核结论进行填写,并将纸质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根据省局委托,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将登记备案情况在省局网站公布,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药学技术人员可以在递交申请材料的12个工作日后在省局网站上查询登记备案情况。
五、大力促进药学服务质量的提高
药学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药学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以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在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在岗在职,并不得在同行业兼同类职务的工作。
持有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格证的药学技术人员在执业范围内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对突发药品质量事故采取紧急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对可能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应当提出劝告和纠错意见或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查验核实相关情况,并为报告人保密。
六、切实加强对药学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提供药学服务的监督检查,核查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服务人员)是否在职在岗、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完成继续教育、药学技术人员是否重复登记备案等情况,将对药学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将检查结果归入日常检查档案。
提供药学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依法应配备而未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用人单位聘用未经登记备案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视为药学技术人员不符合企业开办要求,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已经登记备案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再从事药学服务的、从原单位辞职的、被单位解聘的、继续教育的学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单位聘用但不在岗在职的,由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并在省局网站公布。
药学技术人员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备案的,一经核实,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消登记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登记备案。
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为药学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或者阻扰药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的药学技术人员,按执业药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持有驻店药师资格证的药学技术人员,按驻店药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通知有新规定且没有与已有规定相冲突的,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在本辖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宣传贯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稳步推进,把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为群众安全合理用药创建良好的环境。
联系人及电话: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骆艳梅 020-37886902
梁煜明 020-37886909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