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6年10月21日
光明新区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新区创新创业环境,规范新区人才安居房的配租与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和《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房是指由政府筹集的,面向新区社会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各类高、中、初级人才配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供职于新区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的高、中、初级人才。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中级人才是指具有国内外高校博士、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职称、中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初级人才是指具有国内外高校学士学位或取得初级职称、初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三条 新区人才安居房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人才安居房房源筹集、申请受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新区城市建设局授权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区组织和人事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光明社保分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新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结合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大小及其人才录用等情况,拟定本行业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的遴选条件和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人才安居房通过单位定向配租的方式面向新区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人才出租。
第七条 申请人才安居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纳入上一年度新区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2.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直接纳入当年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单位(系统)供职。本办法所称在单位供职是指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且在深圳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购房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三)新区城市建设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婚或单亲的,配偶(单亲家庭除外)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提交《光明新区定向配租人才安居房申请》(附申请人名单);
2.《光明新区人才安居房申请表》;
3.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或有效鉴定文件;
4.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纳税证明;
5.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深户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的声明;
7.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8.新区城市建设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拥有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核查结果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配租住房,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与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定向配租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在配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配租结果按规定格式报送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经查属实且确实不符合资格的,不予配租住房。
第九条 定向分配住房配额依据房源与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 配租和管理
第十条 人才安居房的配租价格应当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由法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50-70%。人才安居房租金等有关费用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至新区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配租标准:
高级人才家庭租住的人才安居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5平方米;中级人才家庭租住的人才安居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5平方米;初级人才家庭租住的人才安居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以单身申请的各类人才安居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人才自愿按照较低层级选房的,不可再按较高层级申请。
第十二条 定向配租的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应与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定向配租租赁合同,人才安居房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入住人离职的,承租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新区城市建设局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自离职之日起至退房之日的住房租金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由承租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在变更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经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变更入住人。
承租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请。
承租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
承租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享受新区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可单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资格的,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不再与承租单位续租。
第十三条 人才安居房由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单位只能将定向配租的住房出租给本单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职工。承租单位应当将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排队情况、配租结果等在本单位内公示且无异议,并报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新区城市建设局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人才安居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城市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资格。新区城市建设局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向本单位(系统)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系统)员工出租人才安居房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单位(系统)员工违规转租、转借人才安居房的;
(三)未将本单位(系统)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公示且未报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的;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五)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行为骗租人才安居房的。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城市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资格。新区城市建设局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利用人才安居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人才安居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三)擅自互换、赠与、转租、抵押或违规出售人才安居房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安居房严重损毁的。
第十五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接受举报、后续监督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定向配租承租单位或入住人涉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新区城市建设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应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建立新区住房保障不良行为册,承租单位或入住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的,新区城市建设局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新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区引进的符合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条件的,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才安居。新区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及住房保障工作由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和《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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