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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广东部分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的函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14:01:08 来源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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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港务局,省船东协会: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广东部分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事项的函》(厅水函〔2014〕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审批权限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水函〔2014〕48号文精神,请各地各单位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及办事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港澳航线实施市场调控的措施

  (一)经营港澳航线集装箱船或多用途船新增(更新)运力,企业应按照注销港澳航线营运船舶艘数“退一进一”进行更新运力。

  (二)退出运力指标为原经营企业所有,若该企业注销港澳航线营运船舶半年内未申请更新运力,该退出运力指标逾期作废。

  (三)注销原经厅批准的1000载货吨以下经营港澳航线的集装箱船或多用途船,申请更新运力指标经营范围仅限广东省各开放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

  (四)严格限制委托经营船舶、光租船舶进入港澳航线市场。

  (五)厅将根据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航线、运力进行调控。

  三、支持粤东西北港澳航线发展

  为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扶持本地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粤东西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潜力,对退出的港澳航线运力指标在本市内进行调配。指标调配

  条件:一是获得调配指标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诚信管理类别均须达到二级以上;二是对本市承运集装箱船舶退出运力指标调配,须对调配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使扶持优势企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业务审核

  (一)各地要建立健全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监管档案,对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领导班子及资质人员名册、船舶名录及船舶配员、安全达标管理、诚信管理、行政业务申报、行政准予、经营数据、监督检查、整改通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储存并每半年进行整理、更新、归档。

  (二)各地要对港澳航线水运企业须按季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及措施按《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执行。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期限等均须做好详实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须签名确认,对企业存在问题整改要求须在检查记录薄确认并载明监管方和企业的跟踪落实责任人在整改完成后,由监管方责任人回访检查并签字确认,主管部门可以追加监督检查频率,或附加采取对企业管理人约谈、要求提交书面专题报告等监管形式实施监管。

  (三)各地要加强动态监管,积极收集、整理各方信息,督促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对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的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的、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制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厅将根据港澳航线发展状况及出现的问题,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形式包括专项、常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对企业的各项检查及当地主管部门对的监管台账。发现的问题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五)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在业务办理时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审查船舶保养情况和船容船貌,提升我省港澳航线船舶的管理水平、技术标准和整体形象。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港澳航线水运企业或船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自接报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船舶运力新增,确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取消该船舶营运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一年以上运力新增;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经营活动,实施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被认定有组织开展走私活动或其经营的营运船舶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走私活动并受海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应责令经营者暂停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实施整体整改;同一船舶一年内发生两次走私行为并受海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取消该船舶营运资格;船长带头走私或该船舶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船员走私的,责令经营者解除船长职务,并将该船长列入黑名单,向海事机构和同行业企业通报。

  (三)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被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非诚信企业的,不信守合同被确认受到法律追索的,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不按管理要求上报经营信息的,或发生欺行霸市、强行代理、强行交易等行为被查实的,暂停该企业新增业务直至该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并予以通报。

  (四)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被查实以虚假资料、信息上报骗取行政许可的,暂停该企业新增业务,实施整体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资质。

  六、加强港澳航线市场统计与监测

  (一)港澳航线水运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半年和年度的经营情况,填报《广东省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2),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厅。

  (二)厅根据企业上报的数据,做好内地与香港、澳门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良性发展。

  (三)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应加强对港澳航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收集,及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市场统计和监测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督促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设公平、诚信的现代市场体系。

  附件:1.厅水函〔2014〕48号(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2.广东省港澳航线水运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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