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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13:44:45 来源 :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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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做好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保证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评审专家库建设。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本地区专家的入库选聘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牵头开展本地区现有专家库的清理整合工作,具体如下:

  (一)梳理并摸清本地区现有专家库及专家情况;

  (二)依照所属地区统一规范纳入我省现有专家库名称,例如:广州地区专家库命名为“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广州)”,其他市以此类推;

  (三)已将专家库移交(或纳入)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以及尚未整合纳入我省现有专家库的地区,应通过信息数据对接等方式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传输至“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信息的互通互联。

  二、关于评审专家选聘。省财政厅将于近期开启“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入库端口(具体时间待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相关协调组织工作。为便于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申请人的资料递交和资料核对,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严格依照财库〔2016〕198号文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确保原件与复印件及“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填报上传信息准确无误,并出具本部门核查核对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选聘评审专家。

  申请人除需按照财库〔2016〕198号文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之外,还应递交: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本人信用记录,并提供查询结果纸质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家档案管理工作。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牵头拟定《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正式印发后的有关办法对本地区专家档案进行管理。

  三、关于评审专家抽取。省财政厅正对现有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为保证目前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地区可在新系统正式启用前暂按现行专家抽取管理规定抽取专家。

  四、关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目前省发展改革委正牵头拟定《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正式印发后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将按照该标准中的评标评审费标准执行。在该标准未印发前,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暂按照本地区现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予以支付。非驻穗省级预算单位应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五、关于评审专家解聘。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发现存在财库〔2016〕198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解聘情形,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建议并将涉及拟解聘专家的资料书面报送至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财库〔2016〕198号文相关规定对专家予以解聘。拟解聘专家资料主要包括:不符合专家条件或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意见,或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书等资料。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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