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以上等级督导评估,并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合理稳定。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保持稳定。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更新。
第四条 实行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11月前和5月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月和9月开学前完成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应当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复查。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在本市(或本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通过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普惠性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分别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备存。
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承担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建立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所处区域特点以及幼儿园运营成本,分层次制定本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数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奖励性补助。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经费核拨给相关幼儿园。
补助标准不低于每班每年4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补助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负责,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负担及财力情况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奖励性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提升保教质量,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设立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2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考评。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并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或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对未履行办学承诺的,应责令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勒令退出,并停止相应年度补助经费的拨付。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周期未满的,应退还财政拨付的相应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各区教育部门应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