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9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现就延长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5号)政策执行时间,期限为1年。
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可以参照北京、上海两市做法,在符合劳社部发﹝2006﹞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支出项目,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项目支出,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增加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上述支出由各地按规定予以安排。7省(市)要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三、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要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现设区的市全市统筹。继续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省级调剂金筹集和调剂使用力度。
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是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