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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时间 : 2022-02-09 16:53:13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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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2009〕13号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与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战略定位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高新区是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先进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引擎,是新形势下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载体。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高新区发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全省高新区发展上水平上台阶,为全省科学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战略定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自主创新核心区、现代产业体系先导区、国际科技合作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为我省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作出重要贡献。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省高新区营业总收入达到2.5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2万亿元,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额比例达到4%,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全省高新区拥有一大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集团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原创性产品,成为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开放型区域创新集群。

  二、高标准建设高科技园区

  (四)建设两个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广州、深圳高新区要以国内先进园区为争先竞位目标,积极实施赶超战略,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全国领先的高新区;要以美国硅谷等全球先进园区为标杆,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到2020年率先跨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列。广州高新区要重点推进科学城北区建设,加快建成国际知名、辐射全国的“知识城”,并力争将“知识城”上升为国家级合作项目。深圳高新区要以深港创新圈建设为契机,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中心。

  (五)创建一批国家创新型园区。珠海、中山、佛山、惠州等国家级高新区和东莞高新区应采取引进高端产业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重的方针,积极创建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园区和特色鲜明的自主创新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积极推动东莞、肇庆、江门等条件成熟的高新区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

  (六)建设一批省级特色产业园区。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高新区要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举的方针,加快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在全省规划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抓紧启动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申报工作,促进形成全省高新区均衡发展的格局。

  三、发展高端创新集群

  (七)提升发展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各高新区要大力发展通信设备、精密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软件及集成电路、资源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引进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到高新区投资创业,注重培育发展内生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高端环节发展,着力发展总部经济集群,努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附加值。

  (八)积极培育新兴战略产业。紧跟世界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前沿,积极培育新一代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新型电子元器件、特种功能材料、可再生清洁能源、海洋装备、航空航天等新兴战略产业,努力缩小与国际高科技园区的技术差距,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九)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发展科技服务、现代信息服务、创意产业、服务外包、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高技术服务业,引导高新区形成先进制造业与高技术服务业“双轮”驱动的新型产业体系。

  四、集聚自主创新资源

  (十)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实施产业前沿技术重大攻关计划,支持高新区重点开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关键领域的科技攻关,加速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市有关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资源要重点向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倾斜,支持其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引导高新区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全面加强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集聚全球高层次人才。推动全省高新区成为汇集、吸引、培养全球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鼓励高新区制定培养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培养引进高新区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选择一批高新区建立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积极支持广州、深圳高新区建设成为海内外著名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更多高新区积极创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十二)强化高新区科技合作交流。支持高新区及区内企业与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联盟和地方研究院,提高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以省院合作为契机,促进中科院重大项目和创新资源在我省高新区进行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组建全省高新区战略联盟,建立健全全省高新区协同发展机制。加强高新区与港澳台和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粤港共同推进高新区建设计划,引导境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到我省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各类科技服务。

  五、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三)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市要依法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高新区所在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将本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分支机构;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未设有分支机构的,将行政审批权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代行市级审批权。土地管理权限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赋予高新区的专属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高新区所在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对条件成熟的省级高新区参照国家级高新区赋予相应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鼓励高新区在管理模式上先行先试,建立科学高效的新型模式。

  (十四)建立高新区新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广广州高新区先进管理模式,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收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实行单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及审批工作。各地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对高新区的适度倾斜。对高新区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施政府首购与订购政策。

  (十五)建立科学专业化的管理模式。除市管干部外,高新区根据所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编制,可遵循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高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探索建立在适当领域相对集中统一的执法机构。加大对专业管理团队的引进力度,强化高新区服务职能,对管理团队中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实行聘用制。

  六、优化高新区发展环境

  (十六)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各市要将高新区内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保障、优先施工建设。加强高新区环境保护。新设立高新区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评优化园区规划、布局,高新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要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十七)加强高新区土地的集约利用。鼓励各地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盘活用地,优先安排高新区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高附加值的项目。积极推动发展较好的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加快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审批原则及程序申请适当扩区。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可在高新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耕地占补指标在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跨市补划。

  (十八)加强高新区公共服务与孵化功能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风险投资、担保机构、技术交易、科技信息、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各高新区必须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集研发、孵化于一体的省级研究开发院,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切实落实好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加大各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新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推动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设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加大对高新区的投入,2010~2012年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5亿元,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推动高新区研发与引进产业高端项目、孵化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半导体照明和新型平板显示等高新技术产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省高新区发展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十)开展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的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组建服务自主创新的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探索发展新型担保机构。创新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机制,大力推进高新区内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鼓励在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区内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广州、深圳等发展较好的高新区进入国家在高新区内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转让试点。

  七、充分发挥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

  (二十一)建立高新区与产业转移园协作机制。建立发达地区高新区与欠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园长期产业转移、配套、合作的机制,推动产业在转移过程中实现优化升级。促进珠三角高新区与环珠三角区域、东西两翼产业梯度转移和配套合作,在全省形成若干以国家高新区为技术创新辐射中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域,形成产业由低端向高端梯次发展的科学格局。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和周边地区协调发展的政策机制,提高高新区对当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二十二)引领全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高新区要通过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建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为全省提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和产品。要通过合理开发和集约使用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单位面积产出,成为全省土地集约使用的示范区,建成生态文明、社会和谐、品位高雅的科技新城,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树立典范。

  八、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市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高新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高新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高新区建设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高新区发展。高新区所在地市委、市政府要加强对高新区的组织领导工作,将加快高新区发展摆上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高新区发展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高新区党委或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应由所在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高新区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二十四)强化对高新区的考核工作。把高新区的发展列入所在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包括产业集聚度、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政府服务等为重要内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高新区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对高新区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高新区给予必要警告,直至按有关程序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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