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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11:08:09 来源 :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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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明确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8〕1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两项补贴发放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

  1.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

  3.本市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4.持有本市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本人前12个月月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1-2级的残疾人或3-4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

  1.持有本市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和3-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持有本市1-4级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和持有1-4级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

  同时持有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不得重复申领两项补贴。

  二、明确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残疾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残疾人,应在户籍迁入地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2.死亡的;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三、完善两项补贴复核和信息公开机制

  区民政局应会同区残联,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应会同区残联两年一次对两项补贴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明确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自2018年起纳入市、区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统筹安排,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从2019年起,每年1月份组织对上年度(包括本级财政供养机构)补贴金进行清算。市本级政府供养机构残疾人的情况,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残联等部门在每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上年度(包括本级财政供养机构)补贴资金清算。

  五、其他要求

  (一)做好申领发放。各区民政、残联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申领、审核、发放和资金保障工作。

  (二)抓好政策衔接。各区民政、残联部门要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和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发〔2016〕187号)等规定,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伤残军人抚恤、伤残人民警察、老年人补贴等相关保障政策的衔接。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要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让残疾人及时了解、知晓相关政策,并指导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

  (四)主动对碰数据。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要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与公安、老干等部门联系,每月从有关部门获取残疾人身份变化信息,与残疾人发放名单进行对碰,确保发放对象数据准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保〔2014〕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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