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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1 10:59:43 来源 :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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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现将《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农业部渔业局1998年1月15日印发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农渔养〔199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2.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为加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1.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挂牌,获得省级资格满两年,符合国家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原、良种场。

  二、验收内容

  1.生产基本条件,包括环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

  2.生产技术条件,包括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等;

  3.原、良种产品质量;

  4.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

  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8.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四、验收程序

  1.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初验意见,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3.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递交审委会,由审委会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生产及行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5~7人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4.验收小组全体成员根据《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农业部审核、公示后,由农业部发文命名国家级场,颁发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并授予国家级场铜牌。国家级场按如下规定命名: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市(区、县)名+品种(种类)名+原(良)种场。证书和铜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统一印制。

  5.对验收不合格的场家,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

  6.验收小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清正廉洁,农业部系统成员还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农办财〔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五、复查管理

  自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至迟于其《验收合格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过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复查小组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本条件、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执行。对复查不合格的场家取消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注销原命名和收回验收合格证,并不再受理资格验收申请。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家,可以通过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暂缓期内中止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六、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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