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已确定将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矿产名称见附件1)。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矿产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采矿权审批内部会审制度,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责任。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采矿权下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在全省实施矿业权联网审批以前,各地涉及采矿权新立登记和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或受理情况,避免发生矿业权设置重叠。
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登记备案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对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辖区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季度办理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3),以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采矿权项目情况(见附件4)列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备案。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同时,各地要加强对所辖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登记业务的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下放地级以上市审批的非金属矿产目录(略)
2. 采矿权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目录(略)
3. 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略)
4.采矿权登记备案表(略)
5.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摘要)(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