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艺函〔2014〕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文化部将于近日启动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立足全面提升美术馆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使美术馆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见文艺发〔2014〕33号)开展。
二、参评范围
全国范围内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美术馆。包括国有的综合类美术馆和各种专题类美术馆,如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等;也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质的民营美术馆。参评美术馆应于2013年1月1日前正常向公众开放运行(对于新建馆舍或改扩建馆舍的美术馆,其新馆舍应于2013年1月1日前正式启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分为申报、评估、公布三个工作阶段。
(一)申报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美术馆进行自评,填报《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和《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同时提供本馆2013年和2014年工作总结, 2015年至2016年发展规划,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资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3.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由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
4. 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以邮件寄出时间为准。
5. 收件方式:
(1)申报材料原件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中国美术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邮政编码:100010),联系人:温铮,联系电话:010-64008546。
(2)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zwh5401@163.com.
(二)评估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一定比例确定进入评估考察程序的美术馆名单,组织专家小组对上述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布阶段(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
文化部审定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将审定结果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文化部正式公布“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
四、对于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的复审工作
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修订稿)》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的复审工作依据最新评估标准执行,与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同步进行。工作步骤如下:
(一)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自评,并填报《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和《第二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同时提供本馆自首次评估以来的整体工作总结,以及未来三年的整体发展规划。上述材料于2015年1月31日前直接报送至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
(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对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对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提出复审意见,报文化部审定后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
五、文化部艺术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9881764 传真:010-59881765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