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自治县财政局、国家金库中心支库、支库:
为加强我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粤财预[1996]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根据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和列支返还的文件范围,是指1993年7月1日以后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明确规定有效办理退库和列支返还的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今后凡由以上机关新出台的涉及收入退库或列支返还的规定,均按本通知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关于省级固定收入和省与市县(市、区)共享收入退库或列支返还的审批办法。
(一)省级固定收入的退库或列支返还。由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填好退库申请表并附上所要求的依据,经当地县(市、区,下同)以上征收机关(指税务部门,下同)审核,由各市县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当地征收机关凭省财政厅的发文集中开具收入退还书,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省库手续;列支返还的则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给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列支返还给申请人。
(二)省与市、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根据各地要求,省委托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由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填好退库申请表并附要求的依据,经当地县以上征收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由征收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当地国库按预算级次同时从省库退40%,市、县库退60%(应在申请表预算级次旁边注明省库40%、市县库60%),并由各市将每月退库情况统计(详见附件四)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厅根据备案材料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来核批有关数字,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审批退库的现象,将通报批评并扣回有关款项。
(三)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列支返还。由申请人根据文件规定填好列支返还申请表(与退库申请表共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统计后,市、县审批60%部分.40%部分由市集中每月一次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给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列支返还给申请人。列支返还适用的预算科目根据资金用途确定。
(四)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征手续费问题。根据所代扣、代征税种的划分归属按照省级固定收入和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或列支办法办理。
(五)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及办案经费,按粤财基费[1996]25号文执行。
(六)1995年度税款退库或列支问题。根据税款缴入国库时间的不同区别处理。若税款是在1996年按比例分别入省库和市县库,则按照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或列支返还办法办理;若税款已在1995年入库,则由市县财政金额列支返还给申请人。
三、国库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退库、分清责任,对没有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越权审批的退库申请,一律不得办理。
四、凡以前年度下发的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收入退库或列支返还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五、关于退库和列支情况的反映。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收入退库和列支返还的情况,各级财政必须每月与国库对帐并从今年8月的月报起在预算收入月报表中“收入合计”下增设“营业税退税”(代码为259)、其中:“退省库”(299)、“退市县库”(624);“非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847)、其中:“退省库”(908)、“退市县库”(949);“其他退税”(151)、其中:“退省库”(415)、“退市县库”(456)等预算科目反映退库情况。在“支出合计”下增设“列支返还”(740),其中:“省列支返还”(922),“市县列支返还”(125)等预算科目反映列支返还情况。并随收支“月报”一并报送我厅。
附件一:
有效办理退库和列支返还的文件目录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12・29)
2.粤府函[1994]157号对《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
4.[94]财法字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10)
6.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粤财基费[1996]9号《关于浪损堤围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通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8.省经委、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粤经科[1996]60号《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9.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粤财基费[1995]72号《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通知》
10.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征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粤地税发[95]279号《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2.省科委、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粤科字[1996]5号《下发〈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另:在内外商企业所得税统一前,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6)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见附表)(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