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有关要求,现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记录工作
经与有关各方研究后,我委制订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细则。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情况进行信用记录,通过计算机信息平台将各单位的记录汇总和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记录与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调整机制,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
二、记录对象、范围
记录对象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记录范围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活动情况。
三、记录内容、主体及记录工作要求
记录内容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构成,详见《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细则》。
良好行为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信用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不良行为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处。
我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工作,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宣教劳保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工作。记录主体单位包括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市宣教劳保中心及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协会)。
根据市区分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市、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市宣教劳保中心负责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档案和纳税记录;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对业绩、科技创新、通报公告、工程勘察设计奖进行记录。
四、广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综合管理平台
为保障信用综合记录平台高效运行,我委开发了广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综合管理平台(下称勘察设计信用平台)并按权限开放给各记录主体使用,开放给社会有关方查询。该平台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记录成果在我委官方网站、以及市宣教劳保金中心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记录汇总
(一)纳入勘察设计信用平台的各记录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记录信息传入该平台。
(二)委托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使用勘察设计信用平台,按各项记录细则在每日18时至24时进行记录汇总,然后在我委官方网站、以及市宣教劳保金中心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除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记录公布外,还公布业绩、纳税、科技创新、通报公告、工程勘察设计奖、资质、市场、社保、质量、行政管理等单项记录。
六、勘察设计信用平台的管理
(一)我委负责勘察设计信用平台的管理和协调。信用记录细则由我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各记录主体对其作出的记录负责。
(二)被记录单位对记录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记录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录的主体单位反映,记录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记录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记录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记录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自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诉,我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记录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参与勘察设计信用平台建设、记录、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穗建技〔2014〕108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八、勘察设计信用平台将于2017年1月3日正式上线启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记录由我委统一发布,并在我委官方网站、以及市宣教劳保中心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中展示;在勘察设计信用平台运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疑问,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83124896。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