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工作,保障相关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特制定《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价格认定复核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