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内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正常经营,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深圳市财政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验原件);
(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验原件);
(十)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六、申请表格
《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申报系统内)。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第2点。
八、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认定后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
九、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示认定结果——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十、认定时限
每年2次集中受理认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三条第(一)项。
十一、认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
申请人应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参照认定程序。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二、认定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本办法的相关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