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
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
粤林函〔2016〕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林地,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设项目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的审核批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国有林场林地转为非林地,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使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一)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应当符合选址唯一性。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市级以上能源交通等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国有林场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项目,可以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二)申请、审批程序。由国有林场行文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
1.县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级以上市、省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市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省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县属、市属国有林场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审核时,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还需要提交本级政府审查意见。
3.省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申请提交材料。
1.占用林地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选址唯一性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影响分析。
5.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等)。
三、强化审查(审核)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审查工作,对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的,要及时做出处罚决定、督促整改。对于地级以上市政府出具审查意见不严或者督导不力的,省林业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进一步采取限制审批措施,启动问责机制。
四、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批准及以纠纷为由砍伐林木、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广东省林业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