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深府〔2001〕94号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土地市场化管理,推进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二、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均视为政府固定资产,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类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否则依法收回后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四、对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受理此类用地申请。
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取消协议地价,废止《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33号)和《关于在特区范围内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深府[1991]134号),地价一律以市场地价计收。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年地租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组织评估后公布。
六、减免地价以市场地价为基准按规定进行减免,且严格限于以下范围: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25%。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23%;市、区政府建设的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3%。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实行免地价出让。
(四)原农村征地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
(五)1992年市政府划定的旧城改造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10%。
(六)南油、华侨城、蛇口等成片开发区用地,按照市场地价标准核减开发成本的原则计收地价,并报市国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七)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学校和医院用地,可适当减收地价,减收标准由市国土领导小组确定。
七、为推进土地全面市场化,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补交地价的标准:
1. 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2. 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
(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八、严格控制市属国有企业应交地价转国有资本金的对象和范围。对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应补交的地价款,不能转为国有资本金,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除外。
九、本决定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补交地价的征收和房地产登记发证受理工作,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十、严格地价和年地租等土地收益的收集和管理。宝安、龙岗两区的土地开发基金自2001年始,盐田区自2003年始,其土地开发收入的15%上交市土地开发基金。
实行年地租制度后,年地租的收入,由市、区按3:7比例分成。
十一、对虽已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但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所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一律废止,土地由政府重新安排出让。
十二、已签土地出让合同,闲置二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继续开发的闲置土地,须按广东省有关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三、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酌情考虑保留部分存量土地外,对其它单位至今闲置未用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坚决依法收回。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用地处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200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十五、免征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增值费。
十六、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条件中的形象进度定为: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十七、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