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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19 13:17:17 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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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运用建筑科技、装配式建造技术,提升建筑品质。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科学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品质和合理确定建设周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调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实施等,负责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及首次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或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土、交通、环水、监察、审计、住建、公共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优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统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分别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措施负责。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范围以完成预算(招标控制价)备案作为切分阶段。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包括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环水项目的项目单位;

  (二)区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为政府投资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三)区住建部门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重点区域以外的管廊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四)区城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五)区经促、科创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产业、科技设施项目的项目单位;

  (六)区交通部门为政府投资跨街道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

  (七)区卫计部门为政府投资医疗卫生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八)区教育部门为政府投资公办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特殊学校、中职学校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九)区民政、文体部门分别为政府投资区级养老、文体等新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区中心区规划办、空港新城办分别为所管辖重点区域内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管廊及地下空间等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一)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为各自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十二)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行业、区域主管部门及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区相应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统筹本行业、本区域或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的建设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申报项目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或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办理与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用地、环评、水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续各环节工作,包括在不同环节对相应的内容、标准、指标、参数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办理项目审计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包括区业务部门、区工务部门及各街道办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区环水、城管、住建、公安(含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区业务部门为政府投资专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中,区环水部门为跨街道环保水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城管部门为区级及跨街道环境提升和森林资源管理(含绿化景观、公园、森林消防、林业设施、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区住建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区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为公安(含交通科技设施、消防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区工务部门为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且由区行业或区域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跨街道的政府投资市政道路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各街道办为本辖区内除上述部门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

  涉及军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资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一并作为建设单位。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按区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土地整备部门统筹、各街道办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 建立宝安区政府投资前期项目生成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生成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结果互认。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对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在项目生成系统公开征求区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生成系统操作规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审核,满足入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不满足入库条件的,退回项目提出单位继续深化研究。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新增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上一年度已转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中筛选并完成赋码。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人大审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为落实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生成系统公开征求区发改、规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水、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的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运营管养模式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养单位。房建类项目还应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市政线性类项目还应包括平纵横图、红线范围。

  新增项目立项经按程序审定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设计及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知会项目所在街道办,由所在街道办根据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同步开展测绘和评估等工作,区土地整备部门及时安排相应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文件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海绵城市、建筑科技运用、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运营与管养、社会效益评价、绩效目标、综合结论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总投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据市区管廊相关规划,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建设的分析论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于立项批复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推行以方案设计为核心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原则上新建及扩建教育、卫生、文体、养老等公共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及扩建市政道路项目优先采用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模式实施。具体组织及实施方式按区有关文件执行。

  特别重大或标志性公共建筑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方案竞赛等模式。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涉及公众利益且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和公示,经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方案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设计方案比选、公示及审议时间可不计入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及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养单位书面意见。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沟通,将各项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估算总投资。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报审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应当增加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应当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分别报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

  原则上一个立项项目对应一个项目总概算,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分期实施后可分别编制项目概算报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概算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审批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完成项目总概算后应当及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概算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申报的项目总概算在批复估算总投资范围内,且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批复;申报的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总投资20%以上的,退回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第二十三条 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为项目启动。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未经评审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概算额度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养单位的书面意见。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于项目概算批复后15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和报备工作,特殊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或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生重大修改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齐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资料后实行告知性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

  项目单位对报备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承担主体责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确有必要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征求区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取消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前期经费结算、资料存档等工作,属基建项目的,还应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暂无法明确年度投资的新开工项目及前期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安排属年度计划组成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三个类别分类管理和代码管理。

  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拟当年新开工项目,即已批复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C类项目为已批复同意立项、可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项目代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置、管理,作为识别项目的最终依据。项目代码与项目名称配合使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代码管理项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经区人大审批但需提前实施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年度计划额度内预安排,由区政府将预安排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党组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列出: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或管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周期、建设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新增立项的项目以及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的项目,经按程序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建设安全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民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应当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不同的,项目单位应当于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招标控制价)备案并按规定完善项目用地、环评、水保、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

  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移交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须提前办理项目及资料交接的,由区政府分管项目及建设单位的区领导批准,但项目单位须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继续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移交建设单位。因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产生的问题由项目单位牵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接收项目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工程施工招投标,并于招投标工作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计划。申请材料应明确工程施工中标价、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年度资金需求等,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

  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采购。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收项目资料3个月内未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应当向区政府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即可开展施工招标。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建设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项目前期设计、勘察不到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含使用单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因后期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因素而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变更主体责任。发生工程变更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其中,涉及新的功能需求或标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就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以设计变更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续,不得事后补签。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后应当及时报区住建部门完善变更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工程变更可能造成项目总投资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变更责任主体划分,分别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分管投资和项目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其中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区住建部门对年度备案的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并报告区监察部门。区财政部门凭区住建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变更进度款。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代建(或代建总承包)合同等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对政府所投入的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督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等资料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区住建、环水、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主体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涉及电力、给水、排水、污水、燃气等地下管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并将电子资料上报市规土部门办理入库。

  区绩效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区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或检查时,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察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结算、决算及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区住建、交通、环水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牵头组织规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限时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需要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并联组织验收。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限时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不得接收。

  本条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民防、环评、水保、排水、防震、绿色建筑、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工程实物移交手续,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在收到移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收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工程实物及资产移交后,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养单位申请资料,按规定做好项目管养经费保障工作。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需凭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宝安区政府物业委托管理责任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管养经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90日内完成竣工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委托列入市、区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报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于收齐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和监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物业购置类、规划研究类、技术服务类等不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凭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自行负责竣工结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当于60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区公共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决算投资不突破批复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剩余投资计划。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决算投资突破原批复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提出决算总投资请示文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决算总投资经按上述程序审定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之外的剩余资金;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五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绩效报告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作为开展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年度投资计划或具体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区住建、环水、交通、规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的事权划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托“智慧宝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过程跟踪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市、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项目,由区督查部门纳入全区督查系统跟踪督查督办。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全链条管理规定填报项目进度信息的,由区督查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参建单位管理,严禁挂靠行为。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诚信考评系统,项目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等社会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区住建部门综合各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作为社会参建单位进入宝安区建设市场的依据。对于综合评价差的社会参建单位,由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评价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概算控制、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具体办法由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审计部门应当与区发展改革、监察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对于行政审批中附含技术审查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包含该部门的技术审查时限。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及施工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的;

  (三)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四)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六)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七)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八)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工程实物移交、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代理建设单位(含代建总承包单位)有本办法第六十三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在宝安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试点推行代建制,利用市场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代建制及PPP模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智慧宝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告知性备案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宝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此前区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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