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14年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对审批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审批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对于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明确责任,确保文物保护项目的质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相关要求,国家文物局遵循“依法合规、制度衔接、程序优化、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审批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导向作用,简化审批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
国家文物局收到各省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以集中会审的方式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批复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将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性质、实施范围、工程分期、工程技术要求、工程经费估算等内容。暂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也将明确后续工作的建议。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三年内未编制技术方案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须重新报批。
二、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的责任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技术方案通过审核的项目,可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项目资金。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和技术方案未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三、加强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监督检查,强化项目的过程管理,确保技术质量和项目进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应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应在结束3个月内组织验收,相关验收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方案审批、备案、实施情况和可移动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等)分别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审批、实施信息。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重要文物保护项目检查和重点省份动态巡查及专项督查,并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管理情况年度评估。
文物保护项目行政审批改革事关重大,为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推进,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早做好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文物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