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1996年 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 104号)原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222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公安部门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收据缴销手续。
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6]722号
省物价局:
粤价[1996]318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收取,应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规定执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市政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政、公安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可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