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修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政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而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自行修复的,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占用道路暂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代表公安、市政部门统一收取。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部门收取。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公安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五、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公安、市政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支出由公安、市政部门分别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市政部门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
六、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